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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戴某某,余姚市××中××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号。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余姚市××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戴某某、被告余姚市××中××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14日死亡,其继承人放弃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员 吴丽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溶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