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亚婷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桃园村第五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桃园村第五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未执行标的未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1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