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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汤传明与浙江友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良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传明,浙江友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良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汤传明,男,1952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泳溪乡岩下蒋村樟树57号。被告:浙江友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77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被告:周良伟,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传明与被告浙江友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良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传明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汤传明承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杰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