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荣飞与蔡轶、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荣飞;蔡轶;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44号原告姚荣飞,经商,元县松源镇姚家巷20号。被告蔡轶,经商,县松源镇新建路104号。被告吴春,干部,县松源镇菇源路20号。原告姚荣飞诉被告蔡轶、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荣飞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飞撤回对被告蔡轶、吴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