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梅永淼与温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永淼,温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095号原告:梅永淼,5231474,汉族,住永嘉县瓯北镇箬岙底村。委托代理人:刘衍良,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树霞,4221086,住温州市鹿城区洪殿李大房农行宿舍1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永淼与被告温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永淼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永淼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属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永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梅永淼负担。审判长 夏晓峰审判员 陈 琼审判员 潘一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