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巩书怀与被告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书怀,徐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480号原告巩书怀,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卫华,男,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巩书怀与被告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卫华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238弄XX号XX室,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238弄XX号XX室,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西安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土门沣惠南路东石围小区706楼3门25号,但被告提供其不在该处居住的证据,故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