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骆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号原告:黄雄伟,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教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89号1幢3单元302室,现住金华市婺城区师大街丽泽花园3幢203室。委托代理人:许耀钟。被告:骆有明,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齐街村1组。委托代理人:丁志坚。委托代理人:吕明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雄伟与被告骆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雄伟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雄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雄伟负担。审判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设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