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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巩美翠、巩美翠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与陈露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美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31号原告:巩美翠,县桐琴镇管湖村厅前路46号,身份证号:330723196902222769被告:陈露君,县桐琴镇赵宅村长安街一幢5号,身份证号:33072319830527237x。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美翠与被告陈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巩美翠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  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