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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浙江××商业银行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为金融借款与朱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保字第19号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住所地台州市××官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轿车的产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轿车的产权,不得转让或抵押。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仁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