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五洋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绍兴县五洋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24号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x)。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春浓路312号。法定代表人:余承角,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荣,系公司员工。被告:绍兴县五洋环保有限公司62)。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五洋桥。法定代表人:陈方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五洋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五洋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征泵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五洋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