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盛某甲、盛某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魏某,盛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某。原审第三人盛某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盛某甲、盛某乙因赡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魏某于2010年3月9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盛某甲负担20元,盛某乙负担20元。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