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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明钟与潜子良、章耀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钟,潜子良,章耀民,章连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77号原告:王明钟,农民,云县舒洪镇姓王村振兴东路99号。委托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子良,农民,云县胡源乡潜源村。被告:章耀民,农民,云县胡源乡小黄坛村。被告:章连松,农民,云县胡源乡上黄坛村。三名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钟与被告潜子良、章耀民、章连松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王明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