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俞正新、姚志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俞正新,姚志全,汪佳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住所地:开化县何田乡。负责人:方功安,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主任。被告:俞正新,0824197502286516),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何田乡大源头村。被告:姚志全,824195705185919),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姚二村。被告:汪佳兴,824630702651),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何田乡四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俞正新、姚志全、汪佳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日飞审 判 员 叶 茂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