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斗林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斗林,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张斗林,鄣吴镇上吴村阳山自然村12号,身份证号330523197101313410。被告张琪(又名张奇),住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富民巷150-154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斗林与被告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