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商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为与被上诉人葛××、纪××、董××、、葛××与张××、纪××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张××为与被上诉人葛××、纪××、董××,葛××,纪××,董××,喻×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原审被告:纪××。原审被告:董××。原审被告: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葛××、纪××、董××、喻×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成良审 判 员 缪 蕾代理审判员 崔 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