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涧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涧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被执行人段某某,女。马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强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