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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杨俊松、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杨俊松,XX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4872-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天童北路939号和邦大厦裙楼422室。法定���表人:陈光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俊松,1226197408182350),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古堆孜39号。被告:XX,26198607282316),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古堆孜56号,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北极星13幢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松、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俊松、XX挂靠在其名下经营的浙b×××××号货车(含浙b×××××挂号挂车)一辆采取查封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俊松、XX挂靠在原告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的浙b×××××号货车(含浙b×××××挂号挂车)一辆(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