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3号申请人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浒崇公路859号。法定代表人:施建权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1月0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3709527,出票日期是2009年12月15日,出票金额是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阿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帐号20×××63,收款人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号309006276018010001601,付款行慈溪合行宗汉支行,行号402332516017,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