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盛世电器厂与李峰、刘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盛世电器厂,李峰,刘晓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慈溪市盛世电器厂。负责人:王军刚(厂长)委托代理人:钱健。被告:李峰。被告:刘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盛世电器厂诉被告李峰、刘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盛世电器厂撤诉。本案预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樱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