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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厦门××有限公司、姜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2号申请人厦门××。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申请人厦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0年一月七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2916719号(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三门县鑫泰工艺品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永军审 判 员 汪德荣审 判 员 王元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荧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