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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70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原告丁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认识恋爱并在原佛堂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1991年生下一女,名叫丁靓,现年20岁,婚后双方在佛堂镇稽亭村建房一幢。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未建立好夫妻感情,且被告是一个不顾家的人,双方也为此时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幢。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和原告系在1985年认识恋爱,87年领结婚证,91年生女儿。在这中间1986-1987年他在杭州读高某班,均是我在照顾他的。我对我妈妈说要嫁给他,我妈说要带回来就要考虑好,我说好的,我一定要嫁给他的。我妈妈都是认定他的,不嫌他穷,他读书时我妈妈还帮他交过书费。他毕业后生了女儿,之后我们一起在杭州一个厂里干活,1995年他回老家,想着两个人分居久了不好,所以我于1996年3月份回来义乌,跟他一起生活。回到义乌后买了一辆2手车开,1997年农历六月十九我跟他一起到赤岸拉纸,结果车翻了,我半个身子被压在下面,故我们是患难夫妻。恋爱了多年肯定已经了解了,我们了解已经很多了,是经历过风雨,故感情是很深的。我们没有钱,我们的房子还没建好,今年才开始建的。我公公已经90岁了,生病了都是我在照顾的,可以去村里调查。陪在公公身边的都是我。从女儿读一年级开始开家长会都是我去的,连女儿的近况他都不了解。我坚决不会离婚的,我们是患难夫妻,我们已经共同生活了26年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于198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丁靓。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自1996年始,原、被告均在义乌工作和生活。现在佛堂镇稽亭村建有一幢三间五层半房屋,在建房、女儿培养及生活琐事上,因双方沟通不够,双方有一定的误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目前双方存在的误解,系双方沟通不够造成的,并非有实质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注意方式方法,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