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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县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XX兰与王启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XX兰,居民。被执行人王启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启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0年3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XX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6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720元和执行费用4500元。逾期,被执行人王启林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启林的银行存款共计28322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