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蒋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朝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恋爱,次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黄某乙,今年3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一直不能融合,时常争吵。2008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曾协商离婚,因其他原因而未果。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周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6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黄某乙。婚后因性格脾气的差异,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2010年1月4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前述请求。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无法达成协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诸暨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各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间虽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究其原因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关心,遇事多为对方着想,夫妻和好还有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