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师萍与张静观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师萍与被执行人张静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94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1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刘林选审判员 杨 霖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