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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诚康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诚康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强。委托代理人:董建国。被告:浙江诚康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松。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原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诚康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75元,减半收取计713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郁益民审 判 员  沈定连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