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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与祝初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龙大饲料有限公司,祝初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64号原告:海宁市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镇北大虹桥南堍。法定代表人:韩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荣,住海宁市袁花镇旧仓村七组5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祝初良,市周王庙镇荆山村黄泥港2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龙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市龙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祝初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龙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祝初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