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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惠芳与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芳,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刘惠芳,东街道下傅村15组。委托代理人汪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工业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马千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芳诉被告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惠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