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杭州××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52号原告:魏××。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魏××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斯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