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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杭州××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52号原告:魏××。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魏××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斯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