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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官顺与谢良初、王贤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官顺;谢良初;王贤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杨官顺,身份证号码33262219541114001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路235弄15号。委托代理人:潘翔,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良初,身份证号码33262219540716005x,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前巷10号。被告:王贤骅,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1126002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前巷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官顺与被告谢良初、王贤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官顺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谢良初已如数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官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杨官顺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