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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本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本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56年12月16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以柱,男,1983年11月5日生,农民,小学文化,住霍邱县彭塔乡赵圩村新华组,系赵某之子。被告人赵本海,男,1951年5月16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本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顺谟、赵以柱,被告人赵本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霍邱县彭塔乡赵圩村村民赵某之其妻谢成群在彭塔乡隐南村赵本海家过夜(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次日8时许,赵某与岳父、岳母在赵本海家找到谢成群,赵某指责并打了谢成群两巴掌。赵本海持棍对赵某实施殴打,致赵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为重伤。赵某于同年11月29日到六安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14日出院,住院16天,住院期间花医疗费8582.10元。出院时医嘱:半年内禁止重体力劳动,休息4周。2009年12月24日,经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被打伤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属八级伤残。赵某因该起伤害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8722.10元,误工费1513.6元(34.4元/天×44天),护理费1155.2元(72.2元/天×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15元/天×16天),营养费240元(15元/天×16天),残疾赔偿金25215元(4202.5元/年×20年×30%),鉴定费900元,交通费55元,合计3804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谢某、谢某、戚某、袁某、赵某的证言,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霍)伤鉴(法)字[2009]9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霍邱县公安局绘制的现场方位图,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举证的六安市立医院住院病历、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本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要求被告人赵本海赔偿损失,合理、合法部分应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本海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本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赵本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38040.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伍 军审判员 卞命友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