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韦小东、韦宝什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小东,韦宝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甘刑三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小东,男,生于1980年10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农民,住靖远县。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200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韦宝什,男,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农民,住靖远县。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魏晋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白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韦小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6月lO日20时许,张军在白银市安排被害人王辰玮与田某某、景某跟随韦小东到靖远县平堡乡索要赌债。在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麻家巷口时,被告人韦小东向韦宝什借钱未成,王辰玮等人便让韦小东跟随他们回白银,韦小东害怕去白银挨打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王辰玮胸部抡刺两下,被告人韦宝什持锄头在王头部击打一下,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逃跑途中打电话让魏某某送王辰玮去医院抢救,王辰玮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辰玮系较锐物体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左胸部刺创导致的肌体大失血对死亡起促进作用。被告人韦小东和韦宝什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19388元、丧葬费12009元,共计231397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l、证人刘某某证明,2009年6月lO日22时20分左右,其路过平堡乡麻家巷口时,看见一小伙头破血流,躺在吴银新家商店门前的马路上。其与王某某等人将伤者送到平堡乡卫生院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王某某、冉某某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20分左右,二人与刘某某路过平堡乡麻家巷口时,看见吴银新家商店门前路上停着一辆小车,车后地上躺着一个人,有一穿白色短袖的小伙喊他们帮忙把人送卫生院,卫生院没人,穿白色短袖的小伙就离开了。3、证人田某某证明,2009年6月l0日19时许,张军打电话让其和王辰玮、景某跟一个小伙(韦小东)去四龙取欠张军的一万元钱。21时许,他们坐车到了平堡,韦小东打电话叫来一穿深色衣服的小伙(韦宝什),韦小东说信用社下班了,问张军明天取钱行不行,张军好像说不行。其跟着韦小东往前走,韦宝什朝其脸上打了一拳,从旁边出来两三个人开始打他们,其中一个拿着洋镐把,其喊了声“撤”,就跑了。一会儿,张军打电话说王辰玮被打伤,让其去平堡乡卫生院看看。其将王辰玮送去白银的半路碰上来抢救的120急救车,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4、证人景某证明,其帮张军要过两次帐,但都不知道是什么帐。2009年6月10日那次,张军让其和田某某、王辰玮坐车跟着一个小伙(韦小东)去平堡取一万元钱。到平堡后,韦小东打电话叫来另一小伙(韦宝什),韦宝什说信用社下班了取不上钱,韦小东打电话问张军第二天给钱行不行,韦小东打电话时田某某紧跟在身旁,田某某跟了几步,就被从巷道出来的一个小伙捣了一拳,其和王辰玮跟上去,韦小东喊人让拿东西,又来了两个拿木棒的小伙,其脸上被打了一棒,其就和田某某跑了。5、证人王某某证明,其给朋友高兵开车。2009年6月10日,高兵打电话让其拉张军的几个朋友去平堡。到平堡后,一个小伙(韦小东)打电话说钱今天取不上,另外三个小伙一直跟着韦小东。从路边过来一个小��对白银来的三个小伙说“你们更干啥呢”,然后就打起来了。白银来的两个跑了,一个被打到在地。有一个小伙还将车后面的玻璃打碎。其和旁边的几个人将受伤的小伙送到平堡乡医院。医院没有人,其就开车回白银了。6、证人魏某某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57分,韦小东打电话说他把人打伤了,让其无论如何开车送医院抢救。其送到半路时,碰见120急救车,医生说伤者已经死了。7、证人白某某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许,其看到自家门前的马路上躺着一个小伙,另一个小伙正往起来抱他。第二天早晨,其看到马路上有一滩血迹,用砖头围住,其出于迷信,将血迹用土盖住。8、证人强某某证明,其在平堡乡金峡村麻家巷口对面经营一家生资部。2009年6月10日23时许,其见到生资部门口的马路上躺着一名光头男子,头旁边有一滩血,后被人送走。第二天早晨,房东白���某说污血乱溅不吉利,就用土将那滩血盖住了。9、证人韦某某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许,其弟韦宝什打电话叫其去蒋滩村刺绣厂门口。韦宝什和韦小东说他们把白银来要赌帐的人打了,人可能没救活。其让他们去自首,韦小东说人要是死了就第二天去自首。他们说先躲到蒋滩其舅舅家。次日凌晨1点,警察将其带到派出所后,其说明所知情况并带领警察在其舅舅家将韦宝什和韦小东抓获。10、证人吴某某证明,2009年6月10日21时40分许,韦宝什骑摩托车带着白山山、杨成叫其一起去麻家巷口找韦小东。到麻家巷口后,其看到韦小东和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吵起来,就骑摩托车走了。11、证人王某某证明,2009年6月10日23时许,靖远县公安局平堡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说其子王辰玮在平堡被人打伤,让家属在109国道四龙路口等救护车。次日1时许,经上救护车辨认受伤的就是王��玮。其不知道王辰玮去平堡干什么。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三社“靖远巨丰强龙生资部”前的柏油路处。距生资部西墙80厘米处路面上有208厘米×11O厘米范围内被一薄层黄土覆盖,清理过黄土后见点片状已经结痂的血迹,现场提取血迹一份。13、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刑)鉴(病)字(2009)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死者王辰玮右侧头顶部见一10厘米×0.5厘米裂创,深达颅内,可见脑组织外溢。左铡锁骨下见一斜行4.5厘米×1.5厘米创口,其下静脉横断。左胸外侧斜向内至肚脐下可见间断状分布的20厘米x1厘米皮肤裂伤。结论为死者王辰玮系较锐物体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左胸部刺创导致的肌体大失血对死亡起促进作用。14、扣押清单证明,2009年6月12日从韦小东处扣押刀子一把,黑色折叠���,刀刃长6厘米。庭审中经韦小东辨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15、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法物证)字(2009)00307号生物物证DNA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血迹、刀子上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辰玮。支持该血痕为王辰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6、被告人韦小东供述,2009年6月10日14时许,高兵约其去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其向张军借了10000元钱。18时许,赌博结束后,张军让其找钱还账。其给梁尚志和韦宝什打电话说“我把钱输下了,一会他们就要跟我下来取钱,”要他们想办法。20分钟后,韦宝什打电话说他在信用社找了7000元钱,让其到平堡去拿。张军便安排三个小伙子和其一起坐车去取钱。2l时许,到平堡乡武地录饭馆门口后,其给韦宝什打电话,韦宝什和白山山从巷口出来,韦宝什一个人过来说���用社关门了,取不上钱,问明天行不行,那三个小伙不同意。其给张军打电话,张军让其去白银,后来又说要带人下来,其怕下来人多,张军不放过自己,就想往家跑。韦宝什和一个小伙子吵了几句说“走”,其走了几步,那三个小伙子撵过来要抓其,韦宝什在前面挡住,其看那三人要动手打人,就掏出匕首说“都不要动”,韦宝什喊“把东西拿来”,白山山提着一把铁锨和一把锄头过来,韦宝什拿上锄头,白山山提铁锨站在旁边。有个光头小伙(王辰玮)捣了其一拳,其便挥动刀子在王胸部划了两下,王一脚将其踹倒。其看到韦宝什在王辰玮身后举起镢头朝王头部击打一下,王向前栽倒。其余两个小伙跑了。其要过韦宝什拿的镢头,将来时乘坐的汽车后玻璃砸碎。其扔下镢头,和韦宝什一起逃离,后乘坐吴旺平的微型车到蒋滩村原刺绣厂门口,其用吴旺平的电��给魏某某打电话让他开车送王辰玮去医院。韦宝什叫来韦某某,韦某某让他们去投案,其说今晚考虑一下再说。后和韦宝什逃到蒋滩村韦宝什的舅舅家。作案所用刀子其随身携带,后被扣押。17、被告人韦宝什供述,当天下午,韦小东给其打电话让其想办法找钱,之后,梁尚志打电话说和张军一起要赌帐的几个小伙是白银的混混,不给钱可能不放人。其和韦小东在平堡碰面后,白银来的小伙不让韦小东走,白山山问其是不是要打架,其说对方车上可能有东西,其和韦小东没东西,要找东西。白山山说他回家去找。穿黑色背心的大个子小伙(王辰玮)拉住韦小东不让走,撕扯中韦小东倒地,韦小东掏出刀子朝大个子抡了几下,并喊打,其朝一个小个子小伙脸上捣了两拳,又从白山山手中拿过锄头,把小个子小伙和穿白衬衣的小伙子赶跑,回来时,见王辰玮向其跑过来,其就抡起锄头朝他头上砸了一下。18、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06)靖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韦小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韦小东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韦小东先纠集被告人韦宝什,后持匕首致伤被害人,被告人韦宝什持锄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韦宝什的犯罪行为是致死被害人的根本原因,韦小东的犯罪行为是其死亡的促进因素,故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韦小东参与赌博违法。被害人替他人讨要赌债不���,双方在案件起因上均有责任。被告人韦小东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韦小东的行为出于自卫目的、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韦宝什的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二被告人,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虽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但被告人亲属的行为使案件得以迅速侦破,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有设法抢救被害人的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九条的规定,判决:1、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06)靖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韦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的判决;2、被告人韦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韦宝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魏晋香直接经济损失231397元。韦小东上诉提出:本案应区分主从犯,对我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韦小东、韦宝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对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本院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韦小东所提上诉理由,��查,上诉人韦小东因赌博欠债问题纠集被告人韦宝什等人,在双方互殴中,首先持匕首捅伤王辰玮,在共同犯罪中,韦小东与韦宝什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根据韦小东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所造成的后果,原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故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韦小东、被告人韦宝什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白中刑一初字第35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韦小东、韦宝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顾新龙代理审判员 李陶然代理审判员 李剑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