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平水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林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忠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林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父母做主订立婚约,于198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脾气不合,且被告不顾家庭妻儿,整天嗜赌如命,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于2008年2月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随原告生活,儿子张某丁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婚姻期间建造的一间坐落于平阳县××镇凤××楼房归原告使用;共同债务67000元,原、被告依法共同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诉称订婚、举行婚礼时间及生育情况属实。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有发生吵架,被告不存在长期赌博。原告诉称2008年2月分居至今不属实,今年正月初四为搓麻将之事有发生吵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名张某丙;1996年5月20日生育次女,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名张某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时有为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打闹,2010年正月初四双方为被告搓麻将之事发生打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9年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共同养育两女一子,有相当的夫妻感情基础。近年来,因家庭经济情况不佳,原、被告时有发生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忠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顺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