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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之虹与祝春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之虹,祝春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刘之虹,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退休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巷6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曹顺生、谢萍,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春龙,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27幢4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之虹与被告祝春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之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之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之虹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