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之虹与祝春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之虹,祝春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刘之虹,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退休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巷6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曹顺生、谢萍,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春龙,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27幢4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之虹与被告祝春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之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之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之虹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