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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杭州××皮××有限公司、杭州××力车××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杭州××皮××有限公司,杭州××力车××有限公司,白某某,杨某某,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34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杭州××皮××有限公司。新××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乙。被告:杭州××力车××有限公司。新××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杭州××皮××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力车××有限公司、被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白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民间借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所有被告住所地均在富阳市,应由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富阳市,应由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白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白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富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志标审 判 员 王可玖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骆晓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