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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冯国民、张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冯国民,张群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5885547-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姚丰村工业区b-7。法定代表人:黄德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亚刚,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国民,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华墅村中路东17号。被告:张群海,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齐家沙村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民、张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部分价款为由,于2010年3月1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现减免部分费用,实际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