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芮保国与童军卫、童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保国,童军卫,童波,王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113号原告芮保国,,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中横弄33号。被告童军卫,,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晓辉村十队螺门河西路21号。被告童波,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梁横村大岙八队螺门三渔新村9号。被告王四国,,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半塘新村15楼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芮保国诉被告童军卫、童波、王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芮保国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芮保国负担。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