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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马俊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马俊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90号原告:李云龙,男,汉族,1931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全,蚌埠市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俊荣,女,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龙诉被告马俊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吴文虎审 判 员  王 芳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