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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与陈启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陈启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颜清。委托代理人:赵嘉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启维。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启维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陈启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