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颖与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张颖。被告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葛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委托代理人赵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0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颖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