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顾广珍与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顾广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广珍。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没有作具体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本案不宜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因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县,本案应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