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方某某为与被告开化县××××村民委员会与开化县××××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方某某为与被告开化县××××村民委员会,开化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39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开化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化县××××下村。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原告方某某为与被告开化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新××村委会主任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起诉称:原告方某某生于新下村,长在新下村,系新下村村民。2004年与城镇居民吴某某登记结婚,但户口只能留在新下村,并一直享有该村土地承包权等权利。2007年,新下村因土地等被政府征用,村里得到了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费。2008年11月,被告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该办法的分配方案剥夺了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原告多次要求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新××村委会补发原告承包地征用补偿款10000元。被告新××村委会答辩称:新下村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案经集体讨论,符合全体村民共同意志。原告丈夫的父母有一方在农某,按分配方案是不享受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原告方某某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新下村的事实。第二组:原告的结婚证一份,原告丈夫吴某某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方某某与非农业户口的吴某某结婚的事实。第三组:原告的土地承包权证、农某某作医疗卡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享有新下村农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第四组:新下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新下村于2008年11月按农业户口每人发放征地补偿费10000元的事实。被告新××村委会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新下村甘坞口区块土地征收的政策分配办法(正式)一份。用以证明新××村委会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村两委、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酝酿协商,并经村民代表会通过的事实。本案原告系符合该办法分配细则第1条“农嫁农的,一律不享受本次利益分配。农嫁非对象,对方父母属居民且户口未迁出的,其本人享受50%,其子女一律不享受。对方父母有一人属农某户口的,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享受”,故未分配给原告。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该分配办法相关内容违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该证据虽具有真实性,但内容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方某某系开化县××××下村村民,2004年10月26日与非农业户口的吴某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并一直享有新下村的农某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某某作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11月15日,原告所在的新下村因土地等被政府征用,经村两委、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协商,通过了《新下村甘坞口区块土地征收的政策分配办法》,该政策分配办法第五大项分配比例的确定中,对林地的地类补偿分配第1条规定:“农嫁农的,一律不享受本次利益分配。农嫁非对象,对方父母属居民且户口未迁出的,其本人享受50%,其子女一律不享受。对方父母有一人属农某户口的,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享受”。吴某某的父亲系农某户口,原告因此未分配到征地补偿费。被告新××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数额,全额分配人员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系新下村村民,虽在2004年与城镇居民结婚,但户口未能迁出,也一直享有该村农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其新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未改变,故原告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被告新××村委会依据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而不予分配原告征地补偿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某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化县××××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方某某征地补偿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开化县××××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益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