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乃君与张永标、王春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君,张永标,王春香,昆山舜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198号申请执行人:张乃君,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永标,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昆山舜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3754号张乃君诉张永标、王春香、昆山舜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标、王春香下落不明,昆山舜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已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张乃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1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