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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肖君与王桢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肖君,王桢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26号原告王肖君,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2组。被告王桢铨,稠江街道江湾村上田1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肖君诉被告王桢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肖君于2010年3月15日撤回对被告王桢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肖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肖君撤回对被告王桢铨的起诉。案件受理773元,由原告王肖君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凤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