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陆建平与朱富贵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建平,朱富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54号申请人:陆建平,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申请人:朱富贵,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人陆建平与被申请人朱富贵因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富贵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执3234号案件中可领取的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富贵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0)执3234号案件中可领取的执行款,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鑫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