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玉刚与柯坚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刚,柯坚红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赵玉刚,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柯坚红,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刚与被告柯坚红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刚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刚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刚撤回对被告柯坚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赵玉刚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