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起快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起快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33号原告:蔡起快,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12215695,住苍南县磉垟路30号。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493-501号。负责人:张振该,系苍南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邱芳君,均系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起快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起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蔡起快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蔡成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