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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如皋市××诚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51号原告:如皋市××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组。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路××幢。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