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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司与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司,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新沂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慈溪市××司。××路。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白洋市场路北侧和服××区a-3。代表人:洪甲。被告:张某某。被告:新沂市××司。西路。法定代表人: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司与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3月12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司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高立民审 判 员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