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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立贵与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安联蚌埠交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贵,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安联蚌埠交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310号原告:马立贵,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曹舜、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晓梦,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安联蚌埠交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耀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贵与被告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安联蚌埠交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贵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莉审判员 王利鑫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