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鲍文君、泮雪良与泮雪良、叶红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文君,泮雪良,叶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41-1号原告:鲍文君,宁馨花园15幢3单元1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808260047。委托代理人:张炳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泮雪良,万亩村中心自然村3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709290312。被告:叶红霞,万亩村中心自然村316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文君诉被告泮雪良、叶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文君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泮雪良、叶红霞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文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泮雪良、叶红霞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27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7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